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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潮汕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潮汕商会是由热爱潮商事业、认同本会章程的全国范围内的潮汕籍人士投资兴办的企业和联络海内外潮商的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CCSC。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联盟、合作。整合潮商资源,共谋企业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贡献。本会以崇商论道、凝聚潮商精英、发扬潮商精神和弘扬潮商文化为本,辐射全国工商企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本会的网址:zhcss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海内外潮商经贸文化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经济合作,共促发展;


(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和其他友好活动,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牵线搭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三)协助海外潮商及其有关团体在内地投资兴业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四)举办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班和经济分析研讨会,帮助潮籍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五)开展融资、科技、法律、信息等咨询服务,增强潮籍企业发展能力;


(六)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网站,编辑刊物,宣传各地潮籍商人信息;


(七)制定潮商自律公约,引导潮商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弘扬传统美德,引导潮籍商人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九)举办与潮汕文化和潮商相关的评比表彰活动;


(十)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一定规模、由潮汕籍人士投资兴办的企业、或是依法登记、从事联络海内外潮商的社会团体或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其他有价值的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潮商团体及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当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会长、副会长或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至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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